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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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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wangzhidaol 2016/5/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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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第 3 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 2006 年 12月 28 日经会第 55 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3月1 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 按照委托人意愿, 为受益人的利益, 将两个以上( 含两个) 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 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 除合理报酬外, 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 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 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 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 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 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 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