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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交强险条例(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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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交强险条例(全文).doc

上传人:ttddou01 2016/5/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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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1 /7 2016 交强险条例(全文) 《交强险条例》是我国政府借鉴其他国家管理、处理交通事故的成功经验, 用市场的手段、保险的办法管理道路交通、化解社会矛盾的重大举措, 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充分发挥了保险管理社会的作用。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吧!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 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2 /7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 农业机械) 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 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 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 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第五条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 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 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3 /7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 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 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 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 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