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为认真做好我县城镇小集体职工、“五七工”、“家属工”(以下统称“城镇小集体职工”)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x〕18号)和《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小集体职工纳入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x〕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自愿、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基本、属地参保”的原则,采取“定额缴费、核定养老金”的办法,切实解决我县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将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群体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实现“人人享受养老保障”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1、201x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2、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曾在我省城镇小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单位举办的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
3、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
按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一次性缴纳,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参保个人负担。参保对象应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201x年12月31日后不再办理参保手续。
1、201x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36000元。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截至201x年12月31日年龄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可减少缴纳养老保险费1200元;年龄超过8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2000元。
2、201x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36000元,实际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参保后可按灵活就人员统一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按前述两款规定缴费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实际缴费的40%记入;年龄超过80周岁的,不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未领取完的可按统一政策规定继承。
(三)养老金核定和发放
根据国家工龄政策规定,上述参保对象没有连续工龄。201x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基本养老金按“定额办法”核定,统一自201x年1月起按每月410元实行社会化发放,并参加201x年企业基本养老金统一调整。
201x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在其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统一政策规定办理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从批准退休次年起,按规定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死亡的,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参保具体经办工作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201x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填写《按湘政办发〔201x〕18号文件参保和核定养老金申报审批表》,201x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填写《按湘政办发〔201x〕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