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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谈委托执行
执行难,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委托执行难,更是制约法院 执行工作的“瓶颈”之一。委托执行制度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执行 制度和执行方式,是对执行管辖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性补充。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 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辖区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这一 制度的设计,其意义在于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我 国一种重要的执行制度,委托执行是解决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在异地的 重要措施,然而,实践中委托执行的执结率确普遍比较低,并没有真 正起到预期的作用。本文拟从我国现行委托执行制度分析,寻找委托 执行效果不佳的原因,并借此提出笔者的一些不成熟看法。
一、委托执行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委托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不在本法院辖区,本法 院到当地执行却有实际困难,因而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 制度。1
委托执行是我国现行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制度设 计,目的在于节约法院异地执行的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提高案 件执行效率,实现有限司法资源的效用最大化发挥。根据它的内涵分 析,应至少包含三方面法律特征:
(一)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不在本法院辖区,且本法院到 当地执行确有一定困难,这是采取委托执行措施的前提。
执行案件需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者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财 产,但是,由于诉讼管辖和执行管辖标准不同,有可能产生被执行人
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不在执行管辖法院辖区内的情况,根据 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不在本法 院辖区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两种执行途径解决,一是可以委托当地 法院执行,二是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法 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 执行。如果到当地执行确有实际困难,也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
(二) 委托执行的双方主体只能是法院。
在我国,司法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均无司法执行权。因此,人民法院不可能委托其他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代为执行。但如果确有必要,人民法院可以发出 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他们协助执行。2
此外,我国委托制度规定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应当是同级人民法 院。
(三) 委托执行的性质属于人民法院之间的协助关系。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虽然有级别、地区之分,但全国法 院一盘棋,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应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法制统一意识, 应当认识到法院执行工作的好与差,影响的不仅是一个法院的声誉, 而且直接关系到老百姓对党和国家的信赖程度。因此,在全国这个整 体中,各法院对其他法院行使职权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应当依法予 以协助,委托执行的实质即在于此。
二、委托执行的程序要求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委托执行主要 有如下一些规定:
(一)委托执行的时限要求
凡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 托执行手续。超过此期限委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同意。
受托法院接到委托书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并应当遵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按照委托法院的要求执行。执行完 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告委托法院,如果30日内未执行完毕, 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
(二) 委托执行应提供的法律文书
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书,并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委托书应 当写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被执行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以 及委托执行的事项和具体要求。委托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 款的,还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和帐号。
(三) 委托执行的催办机制
受托法院自收到受托书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 请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令执行。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 院接到委托法院指令执行的请求后,应当在5日内指令受托法院开始 执行,并将这一情况告知委托法院。受托法院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的 书面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法院,同 时还应当告知委托法院。如果委托法院向受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发出 指令请求后30日内还未收到该法院指令执行的复函,可以请求该法 院的上级法院进行督促,该上级法院必须及时督促执行。
(四) 其他需注意的问题
1、 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
受托法院在执行中认为需要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需要中止执 行或终结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决定是 否中止或终结执行,是否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2、 对法律文书的实质审查
受托法院对法律文书的审查应是形式审查,但如受托法院认为据 以执行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