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新旧对照表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 2013 〕 106 号) 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 2016 〕 36号)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称境内) 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以下称应税服务) 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 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 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称境内)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以下称应税行为) 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 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不缴纳营业税。单位, 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 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 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 以下统称承包人) 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 以下统称发包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 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 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 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以下称应税销售额) 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四条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 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 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以下称境外) 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 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以下称境外) 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第二章应税服务第二章征税范围第八条应税服务, 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 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 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 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 是指: (一) 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