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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32号
颁布时间:1998-3-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和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三条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收会计主管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印制、领发税收票证的省级、地(市)级、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工作由税收会计负责,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主管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
  ;
  。
  (二)省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制定本地区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
  ;
  。
  (三)地、市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
  ;
  ;
  。
  (四)县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保证票证及时供应;
  ;
  ;
  ;
  ;
  。
  (五)使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票证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
  ,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
  第五条 税收票证种类及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除外)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
  实现税务与国库计算机联网的,可由省级税务机关比照税收通用缴款书的项目内容自行制定联网专用缴款书。
  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缴款书,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税款、费用和滞纳金及罚款收入等,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本缴款书由国家税务局系统专用。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款书。
  四、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以及代征代售单位(人)代征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专用缴款书。汇总缴款时,用本缴款书或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由各地自定。
  五、税收通用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自收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
  六、税收定额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屠宰税、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凭证。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七、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此凭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已完税,不得用于收取现金。该凭证可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八、代扣代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