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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第九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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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第九章.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城 市 快 速 路 设 计 规 程
9、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第九章
9.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编制依据:
1、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的通知》(建标[1996]522号)
2、交通标志标线(GB-5768-1999)
新标准(2009)已修订出版
3、《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
新标准(2006)已修订出版,分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第九章
介 绍 内 容
交通标志
防护设施
监控设施
交通标识
9.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第九章

交通标志内容分类
辅助标志
主标志
警告标志
禁令标志
指示标志
指路标志
交通标志结构分类
直杆式
悬臂式
门式(龙门架)
附着式
()
()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第九章

()交通标志内容选择原则:
完整、简洁;
避免矛盾、重复。

(在选择标志时要考虑“柔和”,如禁令标志与指示标志能优先采用指示标志)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第九章

() 交通标志布置原则:
同一地点、同一方向主标志不超4种。但对于主线入口、匝道入口处门式标志上的数量可适当放宽数量限制。
同一根立柱上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
解除禁令标志应单独设置。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第九章

()交通标志安装的规定:
路侧式标志应向道路内侧倾斜;
道路上方标志应向道路下方倾斜。
有些国家规范认为,只有当标志板与路边缘9m以上时才向内侧倾斜,当小于9m时,为防止板面眩光,反而将标志板向外倾斜3°;
国标规定路侧指路及警告标志0°≤θ≤10°;路侧禁令和指示标志0°≤θ≤45°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第九章
()交通标志设置的净空高度和安全距离:
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内。并留20~50cm富裕高度,以满足车辆跳车或路面加罩的需要高度。
标志内缘与车行道边缘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城市道路管理行车速度(km/h)
≥80
<80
安全距离(cm)
中央分隔带
两侧分隔带
25
50
25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第九章

()交通标志设置的合适位置:车辆行进前方最易看见的地方(无遮挡物),一般设在道路右侧,分隔带或车行道上方。
禁令标志应设置在需禁止某种交通行为的地点;
警告标志应设置在分叉口或危险地点,或应当注意的地点之前适当位置,警告标志应有前置距离;
指示标志和指路标志应设在道路特征点位置,或出入口之前适当位置(前置距离)。
驾驶员从看到标志到做出反应,通常经过察觉、识别、判断、决断共四个阶段。根据标志的复杂程度不同,完成这个过程一般需要3~10秒的时间,在此段时间内车辆已运行一段距离。因此,为使标志内容起到应有的作用,标志设置应有一段前置距离。
不同车速情况下前置距离参照现行的交通标志标线规范。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第九章

城市快速路出入口标志:
考虑到城市快速路出入口布置较近,出口标志布置与高速公路出口标志不同处理。
300m
500m
1000m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