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养生馆加盟合同
特许当事人
第一条:甲方:养生馆某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乙方:
代表人:
法定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规X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省市(地区)加盟甲方所拥有的“养生馆”品牌连锁店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二、特许期限
第二条:本加盟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三、特许方式
第三条:甲乙双方经认真调研市场,确信项目可行的基础上,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省市加盟连锁“养生馆”品牌产品的特许经销商。
第四条:经此授权后,乙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在省市(具体地点)开设“养生馆”品牌店.
第五条:在授权期内,甲方向乙方所提供“养生馆”品牌产品,甲方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成色、品级,并保证货源供应。
第六条:加盟代理期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加盟费一万元,加盟保证金一万元(合约期满退还);每月甲方收取品牌管理费壹千元,乙方保证每6个月从甲方购进“养生馆”品牌产品不少于万元。
第七条:甲方保证向加盟店交付的产品保持统一的零售标价。
第八条:甲方按零售标价的折售予乙方,乙方应在提货时一次性支付货款。
第九条:乙方从甲方购进产品之日起60天内(蔬菜等例外),可根据销售情况适时调整货物组合结构,甲方给予100%的调换,但不得退货。调换时乙方须保持原产品完好、证书齐备、标签清楚。
后续经营过程中,调换货按“养生馆总部售后服务承诺”有关条款办理。具体见附件或者补充条款,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期满,若乙方决定不再代理“养生馆”品牌,在乙方保证产品完好、证书齐备、标签无损坏的前提下,可将现在的
“养生馆”品牌产品退还给甲方,甲方则按零售价的折给予退款。
其他约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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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许地点和区域
第十一条:乙方加盟店店铺设在市区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经营场所。
第十二条:乙方拓展市场,增设新的网点,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取得甲方授权。否则,新的网点不具备“养生馆”加盟店资格,无权使用“养生馆”招牌。
第十三条:乙方应在双方共同商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和促销活动。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扩大到区域之外。
五、商标、服务标记及相关权利
第十四条: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的经销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养生馆”品牌,或以“养生馆”品牌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第十五条: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记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甲方向乙方授权后,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总部商标、服务标志及表达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第十五条: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第十六条: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并执行“养生馆加盟店售后服务标准”。具体见附件二,附件与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