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保险保障知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失业人员立即取得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参与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机关职员和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要求参与失业保险的其它单位人员失业后 以下统称失业人员 ,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措施;
根据要求应参与而还未参与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置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根据本措施要求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定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要求条件的,能够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止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 终止劳动协议的;
二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的;
三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解聘的;
四 依据《中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要求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立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证实、参与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实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