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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财产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doc

上传人:2092612627 2014/7/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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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夫妻之间财产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案情简介】:
朱某是个体工商户,2010年12月因经营之需向朋友吴某借款400000元。因逾期未还,吴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朱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欠款。但朱某未按期给付。吴某无奈之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朱某仍未按法院的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吴某于是申请法院对朱某的百货店中的商品予以查封、变卖。朱某之妻兰某向执行法官称,早在2010年5月,她就已与朱某约定,店中的商品属其所有,并出示了双方的协议,按的规定,店中的财产属其所有,不同意用于清偿朱某的债务。朱某同意兰某的说法。但双方均未提供有关证据,而吴某称朱某从未向其出示过协议,他根本不知道朱某夫妇之间已有财产约定。
【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及举证责任分担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甚至对、婚姻存续期间特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夫妻以外的人是很难知道的。因此,在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时,债权人是很难知道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有约定。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债权人或第三人知道,或者推定他们应当知道,就势必损害债权人或第三人利益,使其合法债权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也容易使夫或妻以有约定为借口而逃避债务。所以,第三人是否明知,应当由夫或妻已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应当由夫或妻负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以有约定为由而对抗第三人。因此,将朱某店中的商品予以处理,用于清偿朱某欠吴某的债务,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更多问题可以搜索:余婧婚姻家庭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