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措施2021年排污许可证.docx

格式:docx   大小:20KB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措施2021年排污许可证.docx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21/4/8 文件大小:2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措施2021年排污许可证.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措施2021年排污许可证

  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施许可证管理。下文是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措施,欢迎阅读!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措施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依据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该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它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五)其它依法应该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和核设施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不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激励排污单位采取优秀的技术和管理手段,连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单位削减的关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能够留存,也能够有偿转让。详细实施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综合考虑环境功效区划要求、污染减排目标、行业排污绩效等原因,科学核定分配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存在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章 许可证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该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该具有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要求重新审核同意;
  (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该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资质;
  (三)根据要求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四)根据要求制订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置对应的设施、装备;
  (五)根据要求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六)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该符合环境功效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七)根据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和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排污单位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该提交下列证实材料:
  (一)排污单位基础信息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身份证实;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
  (三)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它证实材料。
  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前需要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应该提交前款第一、二、四项证实材料和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汇报。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实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并给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一样的法律效力。
  排污许可证正本应该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
  (二)所属行业类别;
  (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和排放关键污染物的总量限值;
  (四)使用期限;
  (五)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排污许可证副本除载明前款要求事项外,还应该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放污染物的方法、去向等要求;
  (二)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名称、编号、位置;
  (三)关键生产工艺、设备;
  (四)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
  (五)污染物排放实施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六)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载明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数量和时限;
  (七)其它应该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关键污染物的总量限值或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要求的事项发生改变的,排污单位应该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