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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2021税收管理员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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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2021税收管理员制度

  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职能、改善作风,更加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导纳税人完成办理涉税事项的责任制度。
  首问责任人是指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经过电话等方法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适合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纳入首问责任制的业务范围包含: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提议。
  纳税人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和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信访事项,依据相关专门要求处理。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受理纳税人来电、来访时,应礼貌热情、认真听取、具体了解纳税人需求,做到立即办理或有效指导。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凡资料齐全且符正当定条件者,能当场办理或回复的,应该场办理或回复;
  不能当场办理或回复的,应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和联络方法进行登记,依法依规承诺限时办结或限时回复,负责跟踪办理情况,并于办结后立即向纳税人反馈。
  二对资料不齐全或不完全符正当定条件者,应一次性通知其所办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或明确通知不予办理的理由、依据等。
  第七条 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涉税事项,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将纳税人指导到涉税业务对应的承接部门,由承接部门指定承接人,该承接人承接首问责任。
  首问责任人无法明确承接部门的,应联络本部门责任人给予明确;
  确实无法明确承接部门的,由本税务机关的办公室或纳税服务部门指定承接部门,并由该部门承接首问责任。
  二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向纳税人具体说明,并给必须的帮助。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应该切实推行首问职责,依法、依规办理首问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拒绝。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严格根据要求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确保首问责任人按要求的时限回复纳税人。
  第十条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