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以及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政策
第四条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本市作为全国试点城市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提出的具体方案组织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补贴政策自8月15日起正式实施。第五条补贴方式及对象: 11>.凡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本市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即本市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可在
“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中任选一类享受补贴。 (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第六条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旧家电回收后,换购五类新家电中任一类均享受补贴。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补贴标准为: 。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按中标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第八条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九条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以招标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和家电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从现有列入上海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理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企业中筛选,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报市政府确定。第十条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的申请,并在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时提供购买人身份证件(个人凭身份证或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或士兵证,单位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回收企业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与购买人约定上门收购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上门收购旧家电时完整填写并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收购当天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旧家电的类别、品牌、型号、制造商、机身序列号(如确无序列号将由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旧家电回收价格、回收时间、回收地点、回收产品说明以及购买人的身份信息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
“系统“)。第十一条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可于交售旧家电的次日起凭购买人交旧时提供的同一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并在销售企业指导下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申报表》。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系统。第十二条鼓励中标销售、回收企业本着便民的原则,便利交旧购新,缩短流程时间。第十三条鼓励中标销售企业本着惠民的原则,继续做好各类营销促销活动,但中标销售企业不得将各类营销促销手段与国家以旧换新政策混淆,不得以购买人享受国家旧换新政策为由,而不予享受企业的营销促销优惠,或提高商品的成交价格。应在最低成交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买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第十四条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须于1个月内全部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将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交拆解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中标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须在收验当日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第十五条中标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总部注册所在地区(县)商务委审核后汇总报区(县)财政局兑付补贴资金。第十六条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市环保局审核后汇总报市财政局兑付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四章家电回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