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9
文档名称:

第七章 火灾损失核定.ppt

格式:ppt   页数:39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第七章 火灾损失核定.ppt

上传人:中国课件站 2011/12/5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第七章 火灾损失核定.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六章火灾损失核定
第一节火灾统计的原则
一火灾统计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有关规定,进行火灾损失统计。
各地公安消防机关负责火灾统计工作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火灾统计管理,按照“谁监督,谁统计”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
二、火灾统计的范围
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试验体的燃烧;
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它物件的燃烧;
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它交通工具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它物件的燃烧。
三、火灾统计的程序
,受灾单位或个人填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
市、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填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核定并逐级上报。
对情况复杂或初步断定为重、特大火灾的,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直接财产损失的统计、核定。
对火灾损失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须在每月12日以前将上月火灾数据报公安部消防局。全年的火灾数据(含补报)在次年的1月12日以前上报。
3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发生特大火灾,须在24小时内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告火灾基本情况,并及时续报、补报,火灾发生后1个月内上报特大火灾专题报告。
四、火灾统计的管辖
全国火灾统计工作,由公安部统一归口管理。
各地的火灾统计工作,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
跨地区的油田、管道、交通工具等发生火灾,由起火地公安部门负责统计。
军队、矿井地下部分、森林发生的火灾,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统计。
五、火灾统计的作用
火灾案件证据
研究火灾规律、制定防火对策的依据
进行宣传教育的材料
第二节烧损率的评价方法
一、房屋建筑物烧损率的评价
1 轻微烧损:烧损率10%,承重件及非承重外观受损或局部稍有剥落。少量门窗稍有变形或局部烧毁,小修工程即可修复使用。
2 一般烧损:烧损率40%,承重件及非承重件保护层局部剥落或炭化,个别主体构件出现细小裂纹或烧损,门窗局部炭化或变形。采用中修工程方能恢复使用。
3 严重烧损:烧损率70%。承重件及非承重件保护层部分严重剥落,个别主体结构倾斜或塌落。门窗大部分严重炭化、烧损或变形,采用大修工程方能恢复使用。
4 全部烧毁:烧损率100%。承重件及非承重件保护层大部分或全部剥落、露筋或断裂,主体结构严重破坏,丧失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无修复价值,需翻修、拆除重建。
二、设备烧损率
1 轻微烧损:烧损率10%。外观受损,或少量零部件、附属件受损,使用功能及精确度未受影响,经维护、保养或小修即可修复。
2 一般受损:烧损率40%。部分零部件、附属件损坏,导致部分使用功能丧失,需通过部分拆卸分解更换才能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