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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酒类标签标示管理办法】 酒类标识标签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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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酒类标签标示管理办法】 酒类标识标签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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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酒类标识标签管理规定_酒类标签标示管理办法】 酒类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为加强酒类安全管理,规范标识标签的运用,2004年6月29日发布了《酒类标识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酒类标识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酒类标识标签管理条例
第1条 本办法依烟酒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2条 酒经包装出售者,制造业者或进口业者应依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标示下列事项:
一、品牌名称。
二、产品种类。
三、酒精成分。
四、进口酒之原产地。
五、制造业者名称及地址;其属进口者,并应加注进口业者名称及地址;依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受托制造者,并应加注委托者名称及地址;依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分装销售者,并应加注分装之制造业者名称及地址。
六、容量。
七、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应加注有效日期或装瓶日期。标示装瓶日期者,应加注有效期限。
八、「饮酒过量,有害健康」或其它警语。
九、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标示事项。
前项之酒,制造业者或进口业者得标示年份、酒龄或地理标示。
第3条 酒之标示所用文字,以中文繁体为主,得辅以外文。但供外销者,不在此限。
依本办法所为酒类标示事项,应于直接接触酒之容器上为之;但其容器外表面积过小,致无法于直接接触酒之容器上为之时,得附卷标标示之。
前项标示事项应清楚、易读、利于辨识,且不得有不实或使人对酒类之产品特性有所误解。其于直接接触酒之容器上标示者,并应以牢固附着于容器上,不易毁损之方式为之。
第4条 酒类品牌名称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为之,其字体应大于其它标示。
品牌名称单独标示或与其它文字、图形、记号、数字等结合者,不得使人对年份、酒龄、原产地或其它产品特性有所误解。
第5条 酒类之产品种类,应依下列分类标示之,但其分类有细类者,得标示其细类:
一、啤酒类:指以麦芽、啤酒花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谷类或淀粉为副原料,经糖化、发酵制成之含碳酸气酒精饮料,可添加或不添加植物性辅料。
二、水果酿造酒类:指以水果为原料,发酵制成之下列含酒精饮料:
(一)葡萄酒:以葡萄为原料制成之酿造酒。
(二)其它水果酒:以葡萄以外之其它水果为原料或含二种以上水果为原料制成之酿造酒。
三、谷类酿造酒类:指以谷类为原料,经糖化、发酵制成之酿造酒。
四、其它酿造酒类:指前三款以外之酿造酒。
五、蒸馏酒类:指以水果、粮谷类及其它含淀粉或糖分之农产品为原料,经糖化或不经糖化,发酵后,再经蒸馏而得之下列含酒精饮料:
(一)白兰地:以水果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贮存于木桶六个月以上,其酒精成分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六之蒸馏酒。
(二)威士忌:以谷类为原料,经糖化、发酵、蒸馏,贮存于木桶二年以上,其酒精成分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之蒸馏酒。
(三)白酒:以粮谷类为主要原料,采用各种曲类或酵素及酵母等糖化发酵剂,经糖化、发酵、蒸馏、熟成、勾兑、调和而制成之蒸馏酒。
(四)米酒:以米类为原料,经糖化、发酵、蒸馏、调和或不调和酒精而制成之酒。
(五)其它蒸馏酒:前四目以外之蒸馏酒。
六、再制酒类:指以酒精、酿造酒或蒸馏酒为基酒,加入动植物性辅料、药材、矿物或其它食品添加物,调制而成之酒精饮料,其抽出物含量不低于百分之二者。
七、料理酒类:指以榖类或其它含淀粉之植物性原料,经糖化后加入酒精制得产品为基酒,或直接以酒精、酿造酒、蒸馏酒为基酒,加入百分之零点五以上之盐,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调味料,调制而成供烹调用之酒;所称加入百分之零点五以上之盐,系指以CNS6246N6126腌渍食品检验法,每一百毫升料理酒含零点五公克以上之盐。
八、酒精类:指下列含酒精成分超过百分之八十之未变性酒精:
(一)食用酒精:以粮榖、薯类、甜菜或糖蜜为原料,经发酵、蒸馏制成含酒精成分超过百分之八十之未变性酒精。
(二)非食用酒精:前目食用酒精以外含酒精成分超过百分之八十之未变性酒精。
九、其它酒类:指前八款以外之含酒精饮料。
进口酒类除酒精类外,得以海关核定放行所适用之进口税则号别货名标示产品种类。
第6条 酒类之酒精成分指依比重测定法,于摄氏检温器二十度时,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即一百毫升饮料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