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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看辩护律师怎样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旁听上诉案件庭审的感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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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看辩护律师怎样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旁听上诉案件庭审的感想.docx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1/4/10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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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看辩护律师怎样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旁听上诉案件庭审的感想

  看辩护律师怎样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旁听上诉案件庭审的感想                  一、案件概述时间:地点:**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案件:某银行行长何某化名受贿案二审本案被告人何某为某市银行行长,因将本应向社会统一招标的工程指定交由李某化名承接施工而被诉受贿李某从2021年至2021年间,分4次送给何某现金36万元。一审宣判,何某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案件争议点本案有以下多个争议点:                  、案件争议点剖析首先,由被告的第一辩护律师对被告进行发问。此次发问的目标是梳理整个案件,还原案件事实。在整个提问和回复过程中,我们发觉,原审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有很多个和现实不符合的地方,并很清楚的感受到律师在经过发问步骤引导出很多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为接下来的辩护奠定了基础。
  其次,控辩双方对案件争议点进行辩论。
  对于何某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辩方提出的看法是,何某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此看法提出的依据是:依据中国刑法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企业、机关、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业、机关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企业、机关、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它根据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而该银行已经由国有企业改制成为了股份有限企业,并在香港上市,且本案被告人的行长身份是经过公平竞聘上岗、并签署劳工协议的一般职员身份,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对于此看法的提出,我们认为是能够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
  有关被告人和李某之间是否存在权钱交易问题,辩方从两个思绪进行了反驳。第一,汇报人和李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必须的经济往来是正常的,一审判定被告人受贿36万元不符合事实。第二,对于一审判定被告人利用职权将工程指定给李某承接的判定不符合事实,其依据是李某的装修企业本是由省总行明文要求为该行的指定装修企业,并不需要被告人经过其权力将工程交由李某负责;
  且被告人作为行长的职责是管理日常银行业务,对装修工程由谁承接一事并未在其一人管辖范围之内,而是由该行关键管理者们的共同决定,这一点在律师出示的原始证据中能够表现出来。
  对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辩方在最大程度上为被告人所收每笔资金做了最具体的解释,以说明每一笔资金全部是因为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为何被告人收36万元做了合理的推论,对被告人相当有利。不过,其中也有显著的无法补全的漏洞,被告人和沙某之间一直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契约,这和生活常识中数额如此大的交易规则不符合,而且在被告人和沙某对每笔资金用途的供述中,有很多处是不相符合的,所以也证实债权债务的说法是有些牵强的。
  对于李某装修企业为该总行的指定施工单位这一点事实是确凿的,但作为一个银行的行长,对本行的加建工程是一定有权力进行干预的,对和被告人所供述的基础没有权力干涉是相矛盾的。所以,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的事实,被告人是用华丽的辞藻对其有所隐瞒。
  最终,在举证质证步骤,辩护律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