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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简介及条文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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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简介及条文解释.doc

上传人:ranfand 2016/5/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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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概述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简介一、有关标准的基础知识(一)标准的等级、属性和相互关系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国家的规范标准,需要简要了解有关标准的基本知识。特别是标准的等级、属性、相互关系等内容。按照国家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规范标准按等级分为国标、行标、地标、企标。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它直接影响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的标准。其他标准则是推荐性标推。推荐性标准由采用者自愿选择,既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但应当注意:对于推荐性标准,如果决定采用,写入双方合同,这时该推荐性标准就对签约双方具有了强制性,必须共同遵守。推荐性标准的这种“强制性”是根据合同法产生的,并且符合国际惯例。通常,下一级标准必须遵守上一级标准,只能在上一级标准允许的范围内做出规定。下级标准的规定不得宽于上级标准,但可以严于上级标准。标准的这一特点与行政法规不同。(二)标准用词标准用词有着严格的规定。标准和规范的用词,首先必须简单;明了,容易理解。其次,词义应该明确、准确,不易产生歧义和理解上的误会。为了便于理解和执行标准,每本强制性标准都对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做出了详细说明。通常用词规则如下: ,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学习规范标准,必须首先了解规范标准的用词规则。要仔细地阅读和理解规范标准附录中的用词说明,这是正确掌握规范标准的重要环节。然后在对具体规范标准条款的学习中,要注意规范标准采用的限定严格程度的用词,以便准确地理解规范标准具体条款所要求的原意。(三)企业标准是最严格的标准按照国际惯例以及我和严格程度应当高于它的上级标准。一种产品如果执行企业标准,意味着其质量要求严于国家标准的要求。所以国际上,企业标准往往是最严格的标准。目前,我暂时落后于许多发达国家。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并不象我国目前这样拥有 4级标准。他们多数只有两级,即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的最严格的标准应该是企业标准。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将积极改进和完善,努力向国际先进标准靠近。(一)为什么要编制(强制性条文) 为什么要编制《强制性条文》?简单讲,因为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是提高工程质量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是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的关键。我们在讲述质量事故案例的时候曾经分析过,尽管各种质量事故都有各自的原因和理由,但几乎所有质量事故都有一个共同点: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去做。违反了强制性标准,也就违反了工程建设最根本的要求, 质量当然就无从谈起。前面已经讲到:在国务院 2000 年1月30日颁发的《质量管理条例》中,多达7次提到必须严格遵守强制性标准。由此可见国家对强制性标准的重视。为了从根本上抓好质量,建设部把贯彻落实强制性标准,作为提高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当前抓工程质量的中心工作。但是,过去一直以来,强制性标准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就有四、五千条。而且,一直沿用的强制性标准中,并非每一条都是强制性要求,其中有相当数量含有“宜”、“可”等内容的非强制性条款。在实际使用中,如此大量的条款,执行和查找都不太方便。因此, 有必要将其中必须执行的最重要的强制性条款抽出来,加以强调和落实。基于这一思路,建设部专门颁发了通知,并在 2000 年4 月,组织了一百多位专家,日夜连续奋战近一个月,编撰完成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为了以后修改补充方便,采用活页印刷装订,印刷与装订格式与国际惯例接轨,该书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2000 年5月31日, 建设部主要领导,参加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首发式,部长俞正声作了重要讲话。由上述可知, 《强制性条文》是按照一定的要求,从现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卞中摘录出来的重要条款。编制《强制性条文》的目的,一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解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的可操作问题;二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建设部于 2000 年8月25 日颁发了 81 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作为“规章”,81 号部令对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工作做出了严格规定。其中第 18条规定:“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