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土地永久转让协议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发展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F127文件标识码:A 内容摘要:本文经过分析土地流转合作社的发展背景和政策依据及合作社的发展现实状况,指出了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和土地流转合作社发展提议、合作社的经济意义和发展方向。
关键词:土地流转合作社规模经营
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的发展和依据
(一)发展现实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普遍实施以家庭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它是适合中国农业生产水平的基础经济制度。不过,伴随国民经济对农业发展的新要求和农民本身渴望发展的新愿望,家庭联产承包制再驱动农业登上新的台阶已经十分艰苦,暴露的问题和亟待处理的困难日愈增多。
现在,中国农村尤其是落后地域的农村,集体经济层次大多微弱。究其原因,在于集体经济经营层面的职能和方法,还未从旧体制中完全转变,农民对集体经济的积累和投资不能随之增加个人收入;农民缺乏参加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意识和手段;农村干部的管理手段和经营理念,大多沿袭传统观念。这些使得农民个人应该享受的集体经济全部权,并未实现个人利益的全部制,有些集体经济还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农民的认可和参加。
农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和命脉。中国原有些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伴随国家和地域的发展,现有耕地面积逐年缩小而人口在逐年增加。为确保粮食安全,农村需要实施土地规模经营,提升土地的生产效率。既要稳定农村家庭承包制,又要完善集体经济成份,还要让农民得到发展,享受不停增加的利益,就必需寻求统分经营体制的最好结合点,笔者认为便是实施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经济模式。土地流转合作社是农民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的一个,它把土地股份合作形式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结合起来。从各地实践情况看,它以农户为单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股份,根据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成立,形成“土地变股权、农民当股东、经营规模化、工资加分红”的土地经营新模式,比如中国第一个土地流转合作社―甘肃宁县焦村乡任村“民生农民专业合作社”,除了对流转的土地做了统一生产计划外,还主动参加小区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建设统一的生活服务区、养老院和殡葬区等。
(二)法律和政策依据
土地流转合作社的法律和政策依据表现为以下内容:
一是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符合土地承包法。该法第四十二条指出:“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能够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在不得将土地作为清偿资产的前提下,许可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合作社,整合生产要素,组织生产经营。
二是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符合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十七届三中全会经过的中共中央有关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济体制的前提下,给予农民愈加充足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紧农业经营方法的转变。”全会要求“根据依法自愿有偿标准,许可农民以转包、出租、交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个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合作社作为农业专业合作社,把若干农户经过土地这一纽带联接起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统一经营的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经过合作社组织化程度的提升,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投入,提升农业生产的集约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