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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刑事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刑事案律师收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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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1/4/11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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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事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刑事案律师收费标准

  摘要:伴随大家对精神权益关注度的提升,中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缺失越来越受到大家的质疑。以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界定为先导,能够从中国现行法律入手剖析中国严禁这一制度的根由,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应设置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张和部分提议,以期使中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日趋完善。
  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刑事精神损害;非财产损害
  中图分类号:DF6文件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0-0312-03
  伴随人类文明程度的不停提升,大家对物质满足的追求已逐步上升至精神层面,精神性权益受到越来越大的关注,这也对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精神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来,大家对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越来越强烈,2021年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上有代表提出“刑事诉讼应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界对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亦热议不止。本文就此提出部分看法,期望能对中国该项制度的立法有所裨益。
  一、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
  法律概念是构建法律制度体系大厦的砖瓦,对概念的不一样了解和界定必定造成理论上的不一样解读和制度构建的差异。在刑事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最为基础性的法律概念就是精神损害,首先须得以厘清。
  一有关精神损害的看法
  
  现在,中国学术界对精神损害的概念存在较大争议,从精神损害在民法中归属的权利范围对精神损害进行的定义认为,精神损害是非财产损害,是和民法上的财产损害相对应的概念。此种认识得到大陆法系司法实践中很多国家和地域如德国、法国等的采纳,中国学界亦多认同。
  不过在精神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中国法学界有两种不一样的关键看法。一个可称为包含说的看法认为,非财产损害包含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属非财产损害的一个”1,除精神损害外,还有些人格利益丧失或身份利益丧失等非财产损害。部分国家和地域的民事法律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限定在以自然人的详细人格权利为关键的相关民事权益中,而对身份利益和其它利益的侵害则不包含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所以,“尽管精神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很相同,但严格地说,二者并不是同一个概念”,“非财产损害的概念要显著大于精神损害的概念”2。另一个可称为等同说的看法则认为精神损害即非财产损害,二者可相互替换等同时用。如民法学家曾世雄先生认为“非财产之损害一辞句,原指生理上或心理上所感受之痛苦,且以依法律之要求能够取得赔偿之痛苦者。”“本书之叙述使用‘非财产上之损害’为主,间或使用‘精神上之损害’甚或‘抚慰金’之辞句,但使用后二者时,其含义和前者并无不一样”。3
  “精神损害”应该拥有其专属的内涵,而不该用非财产损害这一术语加以定义,因非财产损害的概念在内容上更为宽泛,其不但包含了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而且包含人格利益丧失的损害本身,还包含了部分无形财产损害。有学者言:“非财产损害赔偿和抚慰金的区分在于,非财产损害赔偿比抚慰金的范围更为广泛。比如,伤亡时住院诊疗的费用甚至时间上的浪费也属于非财产损害,能够请求赔偿。”4
  
  以精神损害的实质内容为基础,学界存在精神损害广义和狭义两种界定。广义的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和法人精神上的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其中的精神痛苦关键指自然人所感知到的生理或心理上的痛苦,和因为侵害而造成的自然人正常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产生的不安、焦虑、悲伤、愤怒、抑郁、惊骇、绝望等多种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是指法人、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到损害。如杨立新的看法:“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是自然人、法人为维护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活动受到破坏,因此造成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造成损害。”5“自然人、法人同为民事主体,对一样的损害两样对待,这种价值取向是不符合民法公平理念的。”6而持狭义论者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公民因其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痛苦及其它不良情绪,“精神损害就是指受害人关键在人格权或其它权利受到侵害以后,而遭受的生理疼痛、精神痛苦和其它不良情绪。”
  广义论和狭义论的看法存在分歧和共识的交织。共识在于认为,精神痛苦,即受害人所感受到的生理上和心理上的痛苦,属于精神损害;而分歧关键在于对法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争议。从医学和心理学上讲,精神含有生物属性,其产生和改变和大脑不可分离,精神损害的发生关键是人的大脑对外界客观条件产生的病理和生化类型的反应,离开“大脑”的病理反应就无所谓精神损害。广义论者将精神损害和人格权损害等同起来是一个忽略精神生物属性的机械认识,所以法人的拟制人格权损害不应归为精神损害。
  法律以权利义务实现法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