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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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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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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篇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一章综述
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两部分,而工程造价就是建设项目
总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工程造价是指完成一项建设工程所需花费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建安工程造价)、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总和,是工程项目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使用要求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所需要的全部费用。本篇所称的工程造价若没有
特别说明,指建安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的契约性,使得工程造价的确定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而这些法律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而这种影响则是通过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解决的。
建筑工程涉及到公共安全以及公共财产的合理利用等问题,建筑法中强制规定相对较多,而民法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原则,因此,约定有效的前提条件是约定
的内容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以法律规定来制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对相关法律的规范,尤其是对强制性规范有所了解和熟悉,否则,可能产生无效的约定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者可能承担自己不知道但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因此,了解和熟悉涉及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对正确确定工程造价、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有效避免造价纠纷均有重要意义。
对既有法律性又有技术性的工程造价问题,如果既用法律语言又用技术语言进行正确的表述,既站在法律的角度又站在技术角度理解其内涵,则往往更能正确理解立法的目的和宗旨,也往往更能正确反映当事人的意志表示,对正确确定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以及有效避免造价纠纷具有一定的现实知道意义。
第二章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相关法律规定与
典型案例的解读
第一节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取得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担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