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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未来.doc.doc

上传人:ohghkyj834 2016/5/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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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未来摘要: 自从我国新刑法颁发以来,学界对“逃逸致死”情形的处理基本达成定论, 即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定罪处罚; 在实务操作中, 法官也是以此定论作为自由心证的前认识。而笔者认为该情形完全符合不作为的间接故意***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应当以故意***罪定罪处罚。另外,笔者认为,在 2000 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最高解释》)中, 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释义也是值得商榷和深思的。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不作为;间接故意;故意***罪;逃逸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4379- ( 2015 ) 23-0082-03 作者简介: 张建财( 1990- ) ,男,汉族,山西临县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法。我国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层层递进,非常有助于实务的操作和处理,但从刑法的进步与完善来看, 不免存在一些瑕疵, 甚至是“错误”。单就“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 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重大偏差, 而且随着我国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 这一简单的规定难以达到“遏制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进行实质化分析, 从而替代功能主义的简单运用,为它找到“真正的归宿”,并且对它的实质内涵也有必要进行重新定性, 以致形成实质公平与形式有效相统一的认定标准。一、“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律性质的分析依据现行刑法对“逃逸致死”情节的相关规定以及学界对此形成的基本共识, 肇事者要构成此等犯罪情节, 他逃离现场的主观状态只能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就会导致出现如下令人难以理解的情况:如果肇事者主观上不是为了躲避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 即使他逃离现场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结果, 法官也只能对其以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定罪量刑。对此,我们不由地会有这么一个疑问:“在此情况下,受害人白死了吗? ”例如: 肇事者撞伤受害人甲、乙、丙三人后, 离开现场, 自动到公安局报案, 后查明: 如果甲能得到及时救治, 就不会死亡。然而按照上述逻辑, 甲死亡的这一结果, 无法体现在对肇事者的处罚中, 也就是白死了。那么,甲的死亡到底有没有原由者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肇事者不及时救助的行为导致了甲的死亡, 自然, 他就应该对此负责。有人会说: 肇事者离开现场去公安局自首, 并没有逃避法律责任, 甚至是积极地承担责任。但是, 此责任非彼责任, 肇事者去公安局自首仅能证明他承担了撞人造成的基本肇事行为的责任, 而他并没有及时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 根据不作为犯的理论, 他就应该对甲死亡这一结果承担独立的责任。而实际上的“白死了”致使出现了法律规定严重背离法理的尴尬局面。为此, 笔者将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说对该情节的法律性质做一番分析。(一)对“逃逸致死”客观形态的分析因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基于肇事者撞伤人之后的一种情形, 因此, 要对该情节中的行为进行分析, 首先对交通肇事罪中基本犯的行为进行简要的说明是非常有必要的。正如刑法学家所言, 只有行为人实施了会导致法益处于或有可能处于现实危险的行为, 该行为才值得处罚, 具体到过失犯中, 就是其法益的现实侵害的本质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赋予的特定义务, 并且造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