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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审判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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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审判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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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刑法学
黄风 凌岩 王秀梅 著
现代刑事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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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国际刑事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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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法的一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早已确立的一项为各国承认的刑法原则,包括法无明文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者不罚两个内容。
(一)法无明文不为罪
“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将刑事程序限于法律事先明确规定的行为,推定法律主体的理性和自主性,以及法律的已知和可知性,使法律主体根据对法律的认知行事,从而促进法律体系的合法性,并维护司法的信誉。
(二)法无明文者不罚
“法无明文者不罚”原则是指法院不能对被告判处规约中没有规定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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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适用时效原则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行刑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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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成为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一)精神病或精神不健全
(二)醉态
(三)正当防卫
(四)胁迫
1为被告人或他人面临的威胁所迫。
2被告人的行动是必要和合理的。
3被告人无意造成更严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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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实错误或法律错误
行为人在犯罪前或过程中可能出现对事实或法律的认识或判断错误,在一定条件下,这种事实错误或法律错误可以作为免责的理由。
(一)事实错误
事实错误是指“当事人对纯粹描述性的事实或其某一方面有所误解;或者,当事人对行为的某一要素的社会意义有所误解” 。
(二)法律错误
法律错误是指“当事人对事实没有误解,对他的行为的社会意义也没有误解,但是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不触犯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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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级命令和法律规定
两个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对于被告人按照政府和上级命令而犯罪都一概不免除其刑事责任,最多只能考虑减刑。而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规定在原则上上级命令不能免责。但是在下述例外情况下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首先,行为人在实施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犯罪时有义务遵守有关政府或上级的命令。其次,所服从的命令是非法的命令。再次,该命令的非法性不明显,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所执行的命令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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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预审阶段
国际刑事法院(庭)的诉讼程序的特点是以英美法的对抗制为主,即由检察官和被告或其律师讯问证人,由传唤证人的当事方主讯,另一方进行反诘,以此辨别证言和证据的可靠性。这些诉讼还辅以大陆法系中的一些做法,例如不设陪审团,给予法官更多的自由,法官可在任何阶段向证人提问,分庭也可以自己传唤证人和命令他们出庭。因此,国际刑事审判程序遵循自成一类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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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审分庭的权力
国际刑事法院预审分庭的权力有:
(一)发出进行调查所需的命令和授权令
(二)发出必要的命令,以协助被逮捕或被传唤到庭的人准备辩护
(三)保护人员及国家安全资料
(四)授权检察官在缔约国境内采取特定调查步骤
(五)要求为没收财物,特别是为了被害人的最终利益,采取保护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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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法院提起的初步程序
在犯罪嫌疑人被移交给法院,或其自愿或被传唤到庭后,对该人的诉讼进入预审程序阶段。被逮捕的人可以提起初步程序,申请在候审期间暂时予以释放。
《罗马规约》规定预审分庭如认为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实施了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和为了确保该人在审判时到庭、不妨碍或危害调查工作的进行和诉讼程序,或为了防止该人继续实施犯罪,应继续羁押该人,否则应决定有条件或无条件地释放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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