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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物业管理条例-课件【PPT演示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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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物业管理条例-课件【PPT演示稿】.ppt

上传人:2768573384 2016/5/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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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物业管理条例-课件【PPT演示稿】.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一月二十日起实施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管理?第四章使用与维修?第五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六章物业经费与管理用房?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住宅区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备、设施和相关连的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按照合同对物业进行有偿维护、修缮、管理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本市城镇住宅区均应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市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办法和规定。(二)对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进行行业指导、监督与检查。(三)对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业务指导。(四)对住宅区物业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管理维修专项资金。(五)对住宅区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发放物业岗位证。(六)组织查处住宅区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受理有关投诉。 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建、工商、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工作中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以及使用人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及业主代表组成。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第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吸收的若干使用人组成。业主人数比较多的区域, 应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住宅按户推选代表;办公、企业和商业用房以每100 平方米为一个单位推选一名代表。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业主或者过半数业主代表通过。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第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业主委员会。(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报告。(四)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