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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劳动关系的确定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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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专题:劳动关系的确定
2011年9月28日,纪某到江苏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的大庆市让胡路区创业城工地工 作,工种为打零活,约定每天工资为 130元,按天结算。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11年
10月2日,被告纪某在打扫施工现场卫生时因工地临时停电,被告掉入三楼的电梯井中并 受伤,被告的工友将其送往大庆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原告共支付被告医疗费共计 19000元。后因双方协商赔偿一事未果,2011年11月24日被告纪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2011年12月12日,仲裁委员
会作出原、被告之间于 2011年9月28日至10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
裁决后,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认为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纪某自述到我建设安装工
程公司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创业城施工现场工作, 但公司无工作人员认识被告, 纪某也不认
识公司在工地的工作人员,甚至与何人联系到工地干活都不知道,到哪个工地也说不清楚, 只是看到照片上原告公司的名头就认定是这个工地明显不真实, 原告公司的工人名册中没有
被告和证人的姓名。因此该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有误,与劳社部发( 2005)12号《关于
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 规定相悖,故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合 同关系。
另查明,2011年8月5日,该建筑工程公司在一财产保险公司大庆分公司投保建筑施 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工程名称为城市乡村区开发项目创业城工程八标段, 计
费方式为按建筑施工总面积、工程面积,保险费 65640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8月5日零
时起至2012年8月4日24时止。2011年10月9日,案外人杨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纪某 于2011年10月2日在让胡路区创业城一期工程施工现场受伤,要求予以理赔。
在诉讼中,被告纪某辩称自己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被告有
足够的证据能够证实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而原告仅以公司工作人员不认识被告为由拒
绝承认劳动关系是不正确的, 也不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相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作出的该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法院予以维持,并请法院依法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还向法庭提交提交照片原件两份 (拍摄时间是在被告受伤后拍摄
的,拍摄地点系被告受伤时所在的施工现场) ,欲证实被告是为该建筑安装公司工作;五名
证人证言,欲证明证人系被告的工友,与被告一起在原告的工地工作。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2011年9月28日,被告纪某经人介绍到原告承建的大庆市让胡路 区创业城工地工作, 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 但原、被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和劳动
者主体资格,且被告已提交证据证实被告受原告单位的管理, 原告给被告支付工资, 被告从
事的打零活工作是原告单位承建工作的组成部分, 确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原告请求法
院确认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于上述情
况,故法院作出上述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的判决。
某建筑公司II要将工地上的沙子运至他处,公司人手不够,于 是从当地农村找来_批农民,
双方商定由农民用自己的工具如小拖拉机、手 推车等负赍运沙,每立方 N元报酬丨三天内
运完。后某农民自己开拖拉机运 沙时翻车受伤,于是向公司提出要求工伤待遇, 公司拒绝。 问题:公司应否给他工伤待遇?
不应给予。因为该农民从事运沙工作不需要接受建筑公司的规章制度和 管理,双方是平等
的,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这种情况不符合要件 二,所以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
系,而工伤待遇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的,既然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农民就失去了要
求得到工伤待遇的基础,公司 当然不应支付。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农民救济无门,他可以根 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有关優权的规定,按照过错原 则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即如果他能够举证证明建筑公司有过错 (比如工地上有大的坑洞但 无任何警示标志),并且该过错与他的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 则他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按照其
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题四:某甲到某公司应聘机床搡作工,面试时被要求操作机床以测试 实际操作水平,某
甲由于经验不足、搡作失误,致使一节拇指被严重压伤, 问题:这是工伤吗?
不是工伤。因为甲受伤是在面试时,而面试是为了建立劳动关系,劳动 关系尚未建立,双
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甲也未提供任何的劳动,
这种情况不符合要件二和三,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当然不属工伤。但甲可以 与前述案例
中的农民一样,按照《民法通则》的过错原则向公司要求相应赔偿。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