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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党的各级委员会制度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相关知识:
一、党的组织机构
(一)党的中央领导机关
1、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党的中央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4)修改党的章程;
(5)选举中央委员会;
(6)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2、局、局常委会、总书记、xx和书记处
党的中央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是党的中央局、中央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党的中央局、中央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局会议和中央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领导机构是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二)党的地方领导机构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党的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