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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1/4/14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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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精神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文件标识码:A  内容摘要:传统上,学术界对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本文对否定说的关键理由进行反思后提出:人格不会商品化;不能由处罚性赔偿替换;精神损害发生可预见;不会影响经济发展。并在对其它国家(地域)立法、学说及相关判例的考察中,论证了违约责任中应有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违约责任
  通常而言,违约责任的形式有:继续推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等。而其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是一个标准方向,就其赔偿的范围而言,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学者们并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在中国,主流看法持否定说。
  民法通则第112条要求,“当事人一方违反协议的赔偿责任,应该相当于另一方所以所受到的损失”。该法表明受害方能够就对方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但并没有指明是否能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其后经过的协议法第113条也涵义含糊。在不能排除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可能性的情况下,由立法的模糊引发了学界持久的争议。2021年公布的有关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宗明义,将精神损害赔偿限定在民事侵权的范围内。由此可见,中国立法对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也持否定态度。
  相关否定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立法由学说推进,在中国立法采否定态度的背后,有学说的强烈影响。我们对否定论看法进行归纳,关键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人格商品化
  在前苏联,代表性的看法是,“……资产阶级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是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表现。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被认为是一切均含有价值的资产阶级哲学概念”。中国学者也认为,“组成违反协议赔偿责任要件的损害事实,仅以财产上的损失为限。在违反协议赔偿责任中,通常不发生对精神损害负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既然精神利益的损失应该取得赔偿,那么,精神利益就和通常商品一样能够货币计量,能够如通常的商品一样在遭受损害后得到赔偿。这实际上是对人格的价值和尊严的不尊重”。
  (二)处罚性赔偿可替换
  学者在对处罚性赔偿研究后得出,“处罚性赔偿在协议关系中的应用,已经成为协议责任制度发展中值得注意的趋势……因为精神损害因人而异,且难以用金钱计算和确定,受害人也难以举证,所以,精神损害确实定完全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为保障司法的公正,需要寻求一个较为明确的赔偿标准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处罚性赔偿的数额能够由法律、法规详细作出要求,也能够要求最高的限额或赔偿的百分比。至于在何种情况下能够或应该以处罚性赔偿替换精神损害赔偿,还有待于研究”。
  在部分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处罚性赔偿也经常替代了精神损害赔偿发挥着作用。在19世纪的美国,“法官和陪审团并不区分赔偿性和处罚性的赔偿,只是提出一笔数额,其中包含精神损害、尊严损害、情感损害、对被告的处罚等……部分州如密执安等甚至许可处罚性赔偿仅赔偿受害人的情感损害”。
  (三)损害发生不可预见
  有学者主张,不可预见组成了否定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政策基础。“……不给精神伤害以赔偿是因为,在通常协议尤其是商事协议里由违约产生的精神伤害不在缔约双方之考虑范围内”。
  (四)影响经济发展
  持此种看法的学者认为,在违约中实施精神损害赔偿,会使当事人交易风险增加,不利于协议签订,最终影响经济的发展。所以,首先,“假如许可受害人能够取得此种精神损害赔偿,将会使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难以确定,甚至漫无边际,从而必将极大地增加当事人的交易风险和成本”。其次,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将会造成协议缔结成本的增加,而又不能从中获取巨大收益”。“……影响商业和贸易机会,悖离协议法的激励交易宗旨”。
  在美国,也有些人认为,将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到违约责任中会带来一系列潜在的重大影响,其中最大的影响是包括到商业领域的稳定性。
  对否定说的反思
  (一)人格不会商品化
  。受害人以精神上受有损害为代价,获取了违约方的金钱赔偿,从表面上看,符合商品交换法则。但商品交换须以价值规律为基础,遵照等价交换标准。精神损害赔偿即使为金钱赔偿,不过以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和慰抚心理失衡为目标,即使利用了金钱赔偿的形式,但依据并非为价值规律,而是根植于传统中的人文价值观念和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损害赔偿的详细数额也不是精神损害的价格。
  同时,商品交换须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多数情况下,精神损害的发生并非当事人的自主自愿,而是一个不得不面正确结果;民事责任以国家强制性为特征,精神损害赔偿既然为民事责任负担方法中的一个,自然也含有此特征,这和商品交换中的自由意志形成了鲜明的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