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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cjl201801 2021/4/14 文件大小:7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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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丹东市公园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公园事
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辽宁省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较完善的
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专类公园。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 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
规定。国家和省、市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等
特殊区域管理另有规定的,尚应符合相关规定。
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 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规范
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
门,丹东市公园管理处 (以下简称公园管理机构) 受公园行政主管部
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公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 应当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公园的建设、 保护和管理。 鼓
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公园建设或者以捐赠、 资助等方式参与公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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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第六条 公园的生态环境、财产、设施受法律保护。游人应当遵
守公园管理规定, 爱护公园环境和设施, 文明游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本市市民对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保护
第七条 公园规划应坚持科学布局、种类多样、规模适当,体系完整的原则。
经批准的公园规划不得擅自改变。
第八条 公园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局部提升改造应当符合本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该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依法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
改变其使用性质。 不符合公园规划要求的驻园单位应当迁出, 不能搬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 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园内进行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十条 公园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公园设计方案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后日内将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公园设计应当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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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园的功能定位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二) 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与公园面积比例符合相关设计标准;
(三) 公园内景观与设施的设置符合相关设计标准;
(四) 公园周围具备与其游人流量相适应的交通疏散条件。
第十一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