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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8号

  颁布日期:20070704 实施日期:200707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第六条 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第九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第十条 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已被本机构聘用;

  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

  五最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不得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机构的相关期货业务许可被注销的,由协会注销该机构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