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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概念和构成要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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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概念和构成要件.doc

上传人:511709291 2016/5/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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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徇私枉法罪概念及构成要件徇私枉法罪( 原枉法追诉、裁判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一)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 制裁犯罪, 保护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职能。司法工作人员, 手中握有执法权, 依法享有侦查、预审、逮捕、起诉、审判的权力。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 刚正不阿, 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忠于法律制度, 忠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办事,力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程序合法, 不枉不纵。如果他们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所谓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赋予审判和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在我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总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 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 负责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二)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 是指出于个人目的, 为了私利私情, 而故意歪曲事实, 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根据本条规定,徇私徇情可以表现为下列几种基本形式,即: 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又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 还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 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等的人。所谓使他受追诉, 是指对无罪人本不应该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 但为了徇私徇情, 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所谓有罪的人,是指构成犯罪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所谓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 含采用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 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 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 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此外,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 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 但实际放任不管, 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的, 以及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 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等等, 都应以本罪的徇私枉法行为论。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与前两种情况有所不同, 上面两者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都可以成为行为的主体而构成本罪; 而这种情况则仅发生往刑事审判过程中, 只有刑事审判人员才能实施这种行为而构成本罪。所谓枉法裁判, 则是指有罪判无罪,多罪判少罪,无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轻判, 轻罪重判等。根据 1999 年9月 l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 的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