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
增加仲裁请求xxxx:xx,男,汉族。
1957年7月28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县东埔乡梯吴村西亭17-2号,现住本市高新六路绿港花园5号楼5单元2楼1号。
被申请人:
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企业住所:
xx电子一路西段18号法定代表人:
xx,董事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一案,贵委已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
2021西仲字第2524号受理通知书受理,现增加以下仲裁请求,请依法合并审理:
:
2021年9月30日至提请仲裁日为
39377.\"7元,提请仲裁日次日起至裁决确定日的违约金数额请仲裁庭依法确定。
。事实和理由:
xx和被xx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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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4日签署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协议,该协议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条文。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将其开发的在西安高新区长安科技产业园内J区第25幢4单元4层4403号房子出卖给申请人,并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40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须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立案。协议签署日,申请人即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首付款48374元,并经过中国银行按揭支付1500元。
2021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房屋,但截至申请人提请仲裁时,被申请人虽经数次请求仍不推行办理产权登记之义务。
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已显著违约,依据中国协议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要求,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全方面推行协议义务,并负担违约责任。但商品房买卖协议未就此种情形约定违约金,也未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7号)第十八条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251号)第三项之要求,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提请仲裁日之违约金
39377.\"7元7.\"29%*84+7.\"47%*270+7.\"2%*23+6.\"93%*21+6.\"66%*28+5.\"58%*26+5.\"31%*281*1+50%*19830。因为裁决日尚不确定,提请仲裁后来之违约金数额处于变动状态,该部分违约金和相关仲裁费用,请仲裁庭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负担或向申请人支付,以切实维护申请人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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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xx仲裁委员会xx: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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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金清,男,汉族,1957年7月28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县东埔乡梯吴村西亭17-2号,现住本市高新六路绿港花园5号楼5单元2楼1号。
被申请人:西安高科集团新西部实业发展企业住所:西安市电子一路西段18号法定代表人:段先念,董事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一案,贵委已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西仲字第2524号受理通知书受理,现增加以下仲裁请求,请依法合并审理:
:2021年9月30日至提请仲裁日为元,提请仲裁日次日起至裁决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