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继承法意见.doc

格式:doc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继承法意见.doc

上传人:tmm958758 2016/5/31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继承法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 年9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一、关于总则部分 1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 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 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 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 推定同时死亡, 彼此不发生继承, 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 继承开始后, 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 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 如果有抗触, 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 .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 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 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 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9 .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 诉讼到人民法院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0.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 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1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2 .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 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 可确认遗嘱无效, 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1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 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 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4.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 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15.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 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 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 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 .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 18 年后至第 20 年期间内, 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 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 20 年之内行使,超过 20 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 19.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 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 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 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0. 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 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 互有继承权。 21.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 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 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2. 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 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 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 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 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5.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 分配遗产时, 可以多分。 28.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