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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调度监管办法.doc

上传人:df158687 2016/5/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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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调度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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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力调度监管办法电力调度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调度监管,规范电力调度行为,保障电力调度机构依法履行调度职责,维护电网运行秩序,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 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履行电力调度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负责辖区内电力调度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电力调度监管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本办法所指电力调度机构包括国家、区域、省、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的设立及管辖范围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以及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及变更应当报电力监管机构。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从业人员掌握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应当报电力监管机构。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和有关办法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影响到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互联电网利益的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和有关办法应当事前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查后执行。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分析,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校核和运行方式调整,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存在重大电力系统安全风险情况,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协助和配合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按规定和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调度运行资料。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与电力市场主体签订、执行并网调度协议的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参照《并网调度协议( 示范文本)》与电力市场主体签订、执行并网调度协议, 并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对调度机构为并网发电企业、互联电网提供调度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为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的原则提供调度服务。电力调度机构收到发电企业、用电企业涉网新设备启动申请后,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启动申请后, 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提交完善的调度启动方案。不受理启动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企业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承担涉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的专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电力调度机构对因电网阻塞或安全约束影响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互联电网的情况, 应当提前个工作日向受影响企业通报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编制和执行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报告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以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为前提,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编制和执行发电、供电调度计划。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合理安排检修计划,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排备用容量,执行有序用电措施。第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情况、调用并网发电企业及互联电网提供辅助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开展发电厂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