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 6 项规定的说明 2007 年12月8日,农业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个农业部令,发布了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的公告,12月12日,农业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农药名称命名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两个公告。一、 6项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是从 2008 年1月8日起,停止批准商品名称。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自2008 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二、是将农药临时登记证的累积有效期由四年缩短到三年。三、是对于已批准正式登记的产品,在其申请续展时,应按新规定补充所缺少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以便对其进行再评价。四、是提高农药登记门槛,减少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的差距,尤其是提高了临时登记在农药残留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五、是规范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不得标注的内容。对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商标等重要信息标注的位置及其与农药名称的字体大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和实际工作中操作,我们制作了 5种不同型式的标签样张模版,供大家参考。六、是规范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梯度不得超过 5个;添加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得降低。针对广大企业共同关注的过渡期问题,对每项规定都给予了相应的过渡期。对《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给予了一年的过渡期,在2008 年1月8日以前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的,在2008 年12月1日前,可以按农农发[2001]8 号文件的规定申请登记(但对相同农药已有申请者取得正式登记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不能再申请临时登记) 。对农药名称、标签和说明书给予了半年的过渡期:自 2008 年1月8 日起对所有申请登记产品标签按新的规定进行审查;对原已批准登记但与新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不符的产品,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 2008 年7月1 日以前向农业部申请农药登记证和登记审核标签的变更。自 2008 年7月1 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不符合新政策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对农药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给予了一年的过渡期,自 2008 年1月8 日起,不再受理和批准不符合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的农药产品的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不符合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的农药产品,已批准田间试验的,相关企业应当于 2009 年1月1 日前办理田间试验变更手续;已批准生产或登记的,自2009 年1月1日起,在申请生产许可延续、登记续展或正式登记时应当符合本规定。 2008 年1月5日农业部又针对临时登记过期产品出台了予以续展的通知: 为做好农药临时登记超过有效期限产品清理工作,特对我部第 79号公告有关条款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属于我部第 79号公告规定的第二、三、四批清理产品,经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其正式登记申请后,生产企业可以凭以下资料向部农药检定所申请相应产品的有效期延期: (一)产品有效期延期申请书; (二)正式登记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