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包头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包头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20626( 颁布时间) 19920626( 实施时间) 包头市人民政府第 9 号令( 文号) 包头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镇规划第三章村镇建设第四章村镇环境保护第五章村镇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苏木)、村( 嘎查)、国营( 集体)农、林、牧、渔场场部及分场场部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建制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第三条村镇规划和建设, 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四条村镇规划和建设应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城市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和建设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五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实行市、旗(县、区)、乡(镇、苏木) 三级管理。市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局是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村镇规划建设试点工作; (三) 协调指导各旗、县、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按照规定审批村镇规划建设用地; (四)组织培训村镇规划建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二章村镇规划第六条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总体规划期限为十至二十年,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总体规划以乡(镇、苏木) 域规划为范围, 依据县域规划、农业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利电力发展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等确定村镇的布局、规模、发展方向。村镇建设规划, 要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按村镇分级制定, 合理安排村镇居民住宅、工业、商业、交通、通讯、文化体育、科技、卫生、集贸市场等公用建筑和设施的布局,确定新建或改建项目的具体方案。第七条乡(镇、苏木)的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由乡(镇、苏木)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苏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村( 嘎查) 的建设规划, 由村( 嘎查) 民委员会负责编制,村( 嘎查) 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通过, 经乡(镇、苏木) 人民政府审查, 报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苏木)、村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国营( 集体)农、林、牧、渔场场部及分场场部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由各场自行编制,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经旗、县、区人民政府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九条乡(镇、苏木、场)、村( 嘎查) 的规划一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更改。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章村镇建设第十条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项目, 由建设单位在前一年提出建设项目申请, 经乡(镇、苏木) 人民政府汇总编制年度计划,根据工程类别、性质,逐级上报批准。第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用地需颁发《准建证》。颁发《准建证》的权限: (一) 耕地( 含菜地、园地、苇塘、鱼塘, 下同) 三亩以下( 含三亩), 其他土地十亩以下(含十亩),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发。(二) 耕地三亩以上、二十亩以下( 含二十亩), 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