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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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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2008 年 01月 25日 15时 58分 484 主题分类: 民族民政“志愿服务”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0号( 200 7年11月2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工作, 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 是指依法登记注册, 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本条例所称志愿者, 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 利用自身知识、技能、体能、时间等, 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第四条省、市、县(市、区)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及其相关工作。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的指导和保障工作。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第六条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宣传志愿精神,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七条每年三月五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第二章志愿服务组织第八条省、市、县(市、区)成立区域性志愿服务组织,名称为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 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志愿者协会, 成为其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二)招募、登记、培训、管理、考核、表彰志愿者; (三)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四)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制定志愿服务评价制度; (五)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 (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志愿服务应当统一志愿服务标识,实行注册志愿者登记制度。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由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制定。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第三章志愿者第十二条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第十三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六)志愿者的个人信息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 (七)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八)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