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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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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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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黑龙江省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保护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60609( 颁布时间) 20061001( 实施时间)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9号( 文号) 黑龙江省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保护条例( 2006 年6月9 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0 6 年6月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0月1 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 年6月9日第一条为加强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的保护和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 以下简称渤海上京遗址), 是指位于宁安市境内的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都城遗址和渤海镇、三灵乡涉及的三灵坟等渤海遗迹。第三条渤海上京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渤海上京遗址的保护以及在渤海上京遗址保护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旅游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渤海上京遗址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渤海上京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渤海上京遗址的保护工作, 并实行统一领导。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宁安市人民政府和渤海镇及三灵乡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渤海上京遗址保护相关的工作。渤海上京遗址的保护事业应当纳入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省文化( 文物) 行政部门是渤海上京遗址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牡丹江市、宁安市文化( 文物) 行政部门协助省文化( 文物) 行政部门做好渤海上京遗址保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规划) 、交通、财政、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旅游、公安、农业、科技、林业等部门和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渤海上京遗址保护工作。第七条宁安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渤海上京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工作。宁安市渤海上京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对渤海上京遗址的日常检查、养护、修缮、安全保卫等工作。第八条省文化( 文物) 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渤海上京遗址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渤海上京遗址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镜泊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衔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渤海上京遗址保护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第九条渤海上京遗址的保护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赠。第十条渤海上京遗址的保护经费、专项资金、事业性收入、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物品以及其他款项,应当专门用于渤海上京遗址保护, 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对保护渤海上京遗址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二条渤海上京遗址的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分为特别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保护区域的规定, 设置保护标志、界桩或者说明。第十三条特别保护区: (一)外城垣、内城垣及其内外两侧各 5 米以内; (二)宫城、宫城垣及其外侧 10 米以内; (三)御花园及其园墙外侧 5 米以内; (四)外城内外渤海时期建筑台基及其周边 5 米以内; (五)现兴隆寺围墙内全部及其围墙外侧 5 米以内; (六)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