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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累犯认定看量刑规范与量刑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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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累犯认定看量刑规范与量刑建议.doc

上传人:学习好资料 2021/4/16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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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从累犯认定看量刑规范与量刑建议
  编者按:公诉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之一,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更重要的是要积累大量的社会知识。为此,要做好公诉工作,必须坚持在工作中学****在学****中学会运用。通过分析总结个案,挖掘问题,认识不足,对广大检察官来说,不失是一种好的学****途径。针对这一特点,《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从本期特辟“个案公诉”栏目,刊登一些典型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诉案件,揭示公诉工作规律、阐释公诉技巧、探索公诉工作创新等问题,以飨读者。
  具体要求:(1)所选案例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所述问题要对公诉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3)字数在5000-8000之间为宜;(4)随文能附图片更好;(5)电子版发至******@,并注明“个案公诉”栏目收。
  
  案名:王冰诈骗案
  案情:被告人王冰于1998年3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年4月刑满释放。2009年7月,被告人王冰谎称自己能帮被害人张某办理城市户口,骗取张某人民币7000元,后被抓获,赃款被其挥霍,至法院判决也未予返还。法院以被告人王冰构成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一、公诉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依据《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被告人王冰在刑满释放后三个月内重新犯罪,赃款未予返还,主观恶性深,根据诈骗犯罪2000元构罪标准,应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认定为累犯。据此,在起诉中不仅对被告人王冰构成诈骗犯罪提起公诉,并依法认定王冰为累犯,提请法院应当从重处罚。
  二、判决与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被告人王冰的行为属诈骗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诈骗犯罪2000元构罪标准,被告人王冰诈骗数额7000元,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判决认为王冰再犯之罪没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不构成累犯,并在判决书中对为什么没有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认定被告人王冰为累犯)未加任何阐述。
  检察机关在对判决进行审查时认为,法院在该案
的判决中有最终的裁量权,在量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拘役而未认定累犯,没有明显的错误,因此,在法院对被告人选择判处拘役并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置之不理的情况下,签署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得当,同意法院判决”的审查意见。否定了在提起公诉时适用累犯并从重处罚条款的认定。
  三、累犯的法定刑幅度
  在我国,对累犯的“从重处罚”是指应当比照初犯从重处罚。关于如何从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犯罪人先不考虑其累犯情节,而是按其所犯罪的具体情况在法定刑幅度内大体决定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在此基础上,根据累犯的具体情况适当加大刑罚的分量,对于累犯,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1]根据此量刑原则,法官在量刑时,要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除了“考虑后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外,还要考虑后罪与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时间的间隔等”,[2]以避免机械量刑和随意量刑。如果忽视被告人再犯应从重处罚的情节,仅依据犯罪数额判处有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