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3
文档名称:

刑事法律实训的内容.ppt

格式:ppt   大小:277KB   页数:11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刑事法律实训的内容.ppt

上传人:相惜 2021/4/16 文件大小:27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刑事法律实训的内容.ppt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章 刑事法律实训的内容
第一节 司法机关与刑事诉讼规范
第二节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三节 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的技巧
第四节 刑事诉讼技巧
第五节 分析能力的培养
第六节 制作法律文书技巧
第七节 实训教学的管理
第八节 培养团队精神
整理课件
司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机关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它们是公权力的代表。因此,老百姓将诉讼称为“打官司”,或曰“对簿公堂”,即意味要通过“官方”、“公家”来解决纠纷。可见,没有司法机关,就没有刑事诉讼。然而,司法机关作为掌握侦查、起诉、审判等权力的主体,没有程序的规范和制约的话,其权力就可能因极度膨胀导致失控甚至滥用。这正与古希腊神话金苹果的故事所寓含的深刻启示相同。
第一节 司法机关与刑事诉讼规范
整理课件
引例16:金苹果的诱惑
在古希腊诸神中有位叫做厄里斯的纠纷之神,他在参加了一个婚宴之后,扔下了一个写有“给最美丽的女神”字样的苹果。结果,在众女神间引起了一场争夺金苹果的纠纷。为解决这一纠纷,众神之王宙斯授权帕里斯做裁判,由他将金苹果判给他认为最美的女神。为了得到金苹果,众女神纷纷许诺帕里斯好处。天后许诺让他获得最富之地,智慧女神许诺让他成为智者,爱神许诺他美女为妻。财富、智慧、美女,帕里斯对美女动了心。于是,便不顾标准,将金苹果给了爱神。后来,爱神果然帮他从希腊抢来美女海伦为妻。
问题与思考:该故事的启示是,权力导致***,神都不能幸免。即使是神,没有监督也会滥权。同样,作为司法权力的行使者司法人员来说,手中的权力必须以程序规范加以制衡和约束,这也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将司法机关与诉讼规范紧密相连的原因所在。
整理课件
司法人员应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理念是人对事物的理解与信念,是人们主观的认识、看法、观点和思想的聚合。它应该是清晰、明确又充满理性,包含智慧。有什么样的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所以,理念的正确与否是司法审判中的重要因素。那么,如何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作为司法权力主体的司法人员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整理课件
一、树立程序正义理念
随着法治的进步与迅猛发展,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仅有实体公正还不够,如果没有程序公正作保障,实体公正也很难充分、完整地实现。程序正义要求,司法人员的权力要受约束、受监督、受限制,要自觉接受程序法的制衡。如不得非法取证,不得超期羁押,不得限制和剥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等。从公权力的角度看,权力是法定而并非自定,所以权力不能滥用,也不能以牺牲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为代价。司法人员应彻底抛弃其位尊权重的“官本位”思想,扭转长期以来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修正其惯有的重打击、轻保护的主张。法治目标就是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治的本质是治权,是规范和制约公权力的行使,是规范权力运行的规则,是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能得到充分和正当行使的保障。如果司法人员离开了刑事诉讼的程序规范去行使司法权,不仅会损害诉讼参与人的正当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机关本身应有的尊严和威仪。更严重的是还破坏了法治体系的完整性,使法失去了规范性的作用。故在当今的法治社会里,司法人员一定要树立程序公正、程序优先的司法理念,并以此指引执法活动,不断提升执法水平,以此强化队伍建设,塑造文明司法新形象。
整理课件
二、树立尊重权利的理念
2004年,我国首次将人权概念收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至此,中国的法律观正从“国家本位”逐步转向“社会本位”。但问题是一些权力主体的观念尚未开始转变,他们还不****惯同权利主体平等相处。一些办案人员在诉讼中多处于一种居高临下的优势或强势地位,他们过于强调诉讼参与人的义务,却忽视或轻视他们应有的权利。如办案人热衷于有罪供述,却不屑于无罪辩解,以至于逼供行为尚存。典型错案有佘祥林杀妻案。又如办案人不注重对证人个人信息的保密,使证人权利受损害。2005年,河北沧州和重庆先后发生二起证人状告公安局泄露个人信息案。这种司法现状确实暴露了一些司法人员轻视权利保护的观念问题,它带来的负效应是相关权利人对法律的不信任,对司法机关的不合作,动摇了他们对公平与正义的向往与追求。故司法人员一定要摆正对权力与权利的正确认识。司法权力掌握生、杀、予、夺,是属于国家公权力的一部分,它不仅要靠法律的明确规定,还要靠严格的操作程序规范和制约。故司法权力是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而为的。权利的拥有者在诉讼中是除司法机关以外的诉讼主体,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相对司法权力而言它属于私权利。由于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统治长达数千年,官本位思想、权力至上观念一直占据社会主导地位,人治强于法治。故个体权益、私人利益在法律体系中总是处于相对次要、微不足道、甚至可忽略不计的地位。所以,诉讼中,司法权力无所不在,私人空间极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