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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财政局关于印发 ***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文
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中心工作人员临时离开本中心,到 *** 大市内、 *** 大市外(不含出
国出境,以下简称市外)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
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中心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中心领导批准,从严控
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
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
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严格执行区财政局制定的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中心工作人员因公到本中心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
飞机等交通工具及自行驾驶车辆所发生的城市之间往返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 轮船(不包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
交通工具 飞机
全列软席列车) 括旅游船) 括出租小汽车)
硬席(硬座、硬卧) ,高
等级 铁 / 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席列车二等软座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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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 确保安全的
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
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 今后如遇车改,执行《车改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交通开支办法》中规定。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中心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
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 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 (见
附表 1)。
第十四条 正副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 选择安全、
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中心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
交纳伙食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