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70927( 颁布时间) 20071201( 实施时间) 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 2007 年6月7 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 7年9月27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避免发生导致未成年人伤亡的人身安全事故或事件, 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安全”, 是指未成年人的生命、身体的人身安全。第三条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贯彻预防为主, 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行为, 任何组织与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工作,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安全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健康有益的教育和保护。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医疗保健条件。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行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秽色情、***暴力和封建迷信的音像制品、书刊、网络、声讯电话等媒介。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机动车辆给未成年人驾驶; (二) 将未满 6 周岁的未成年人留在无人看护的场所或委托给无看管能力者看管; (三)剥夺、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第十条监护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不得将未满 6 周岁的未成年人安置在副驾驶位置上。第十一条自行车携带 6 周岁以下的儿童应当设置儿童专用座椅,在车轮两侧加设防护罩。第十二条带未成年人在动物园等游乐场所游玩时, 应当注意游乐场所内的特别警示,防止未成年人进入不安全的区域。在山川、河流、湖泊游玩时, 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游览范围和游览方式,防止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第十三条监护人和家庭中其他成年人应当确保家用电路、煤气和农药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设施、器具、物品的安装、使用、放置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第十四条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学校和家庭教育机构的指导, 学****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方法, 培养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紧急事件的能力。鼓励为未成年人人身意外伤害投保。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未成年人伤害事件的发生, 消除可能造成未成年人伤害的危险。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段的生理、心理特征和个体差异进行科学教育。第十七条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过程中, 不得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第十八条学校应当设置心理辅导员、法制辅导员, 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辅导和法制教育。对于有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的学生, 学校和教师应当加强教育和综合矫正。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教育, 提高教职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