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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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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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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宜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加强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土
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四条规划农村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并与村镇建设规划相衔
接。 .
经批准的宅基地规划,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在规划范围内的自留地、 承包地等土地使用人, 应当服从规划并根据集体的统一
安排,对土地作调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
第五条建设农村新村、中心村,以及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迁建农村住宅,
各镇人民政府 (环科园管委会 )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由镇 (园 )、村组织统一实施,
并提倡建造多层公寓式住宅。
第六条安排农村宅基地应当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节约用地,尽量不
占用耕地”的原则,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 应按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并在省人民政府
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方可办理宅基地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均须登记造册,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发生权属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安排宅基地。不得搞任何形式的“以地代奖” 。
-可编辑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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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厂区等地块上,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建造住
宅。不准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承包地上擅自建房。
第九条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向户口
所在地的村、组申请宅基地:
(一 )实施统一规划建设的新村 (居民点 ) 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重
新安排宅基地的;
(二 )原有宅基地面积不足规定标准的 85%,居住拥挤,确需扩建或异地建房
的;
(三 )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军人,以及回原籍落户的华侨、侨
眷等,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第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居民,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
第十一条从外村迁入的户, 必须将原有宅基地退还, 并办理土地使用证注销
登记后,方可向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