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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北名师评选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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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14-03-20 [文号]:鄂教师〔2014〕2号 来源:教师处 浏览次数:908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教育基金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名师工程”实施方案及开展湖北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鄂教师[2003]9号)精神,决定评选2014年“湖北名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中等学校名师评选条件、程序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
2.在教学岗位任教,教龄满15年(截至2013年12月31日)以上的专任教师,具有相应学段高级职称。
3.独立承担一门课程教学。教学工作量,教师每学年不少于300课时;小学校长(含其它正校职、副校职干部)不少于220课时;中学校长(含其它正校职、副校职干部)不少于260课时。
4.具有先进的、符合时代特点的教育教学思想和独到的教学风格,撰写了教育教学专著或教育教学经验总结,形成了系统的教育教学方法,为同行所公认。
5.坚持教学改革与创新,参与“课内比教学,课外访万家”工作取得明显的工作成绩。
6.所培养的学生成绩优异,或显著提高,学生及家长评价高,社会反响好。
7.努力参与课程改革与课程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积极参与学校及所在地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对形成教学教研团队和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8.在省内同层次学校同学科中具有较高的威望和知名度。
9.本市、州同意推荐的同学科或相近学科特级教师不少于5人。
湖北名师候选人原则上从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特级教师,市(州)、县(区)名师,或县级以上“比教学”优胜者中推荐。农村、偏远地区学校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评选程序
1.学校推荐。学校组织由校领导、教师代表组成的评议组,按照评选条件和推选指标内容进行认真评议,投票决定推荐人选,在此基础上填写具体的考核意见,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示。
2.县(市)教育局考核推荐。县(市)教育局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对评选对象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考核时,要认真听取其所在学校教职工和所教班级学生及家长的意见,填写具体的考核意见,在县教育信息网上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申报材料予以审验、盖章、上报。
3.市(州)教育局评选推荐。市(州)教育局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对评选对象进行考查、考核,并征求相关学科专家的意见,然后投票决定推荐对象,在市(州)日报上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我厅,并附公示报纸。
4.省教育厅评审确定。省教育厅组织湖北名师评审委员会,对评选对象进行评审,在省教育厅门户网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者,予以确定。
(三)推荐名额
将评选中小学名师40人,对小学(幼儿园)、初中、高中、中职学校进行分组评审。推荐名额按专任教师数分配(见附件1)。
二、高校教学名师评选条件、程序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条件
1.长期在教学岗位任教,本科院校候选人原则上须具有20年以上(含20年)高等教育教学经历,高职高专院校候选人原则上须具有10年以上高职高专教学经历。教学经历统计时间截至2013年12月31日。
2.具有教授(职业技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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