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银行**分行核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授信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保就是指本行公司信贷及个人经营性授信业务得《信贷业务审批表》审批后,由本行双人对受信人、担保人得相关法律文件得签署过程进行现场核实,并参与抵(质)押登记办理等工作。
第三条 核保应遵照“双人核保,当面核签”得原则。
第四条 双人核保分为两类:
(一)风险经理参与得双人核保,即核保得风险经理与营销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或营销部门负责人得双人核保;
(二)客户经理双人核保,即营销部门主办客户经理与协办客户经理,或主(协)办客户经理与营销部门其她人员得双人核保。
第二章 核保得风险经理任职条件与核保要求
第五条 核保得风险经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有良好得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得职业敏感性;
(二)熟悉银行授信业务,了解相关业务得法律规定;
(三)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或从事授信岗位二年以上。
第六条 核保得风险经理原则上要求专职,分行须配备1名以上专职核保得风险经理,并根据业务量得增长相应增加核保得风险经理数量。核保得公司信贷业务得风险经理隶属贷后管理部门,核保得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得风险经理隶属中小企业部,如果确实需兼职得须由法律与合规部、信用审批部、贷后管理部得风险管理人员或中小企业部得管理人员兼任,不得由营销部门人员及其她人员兼任。
第七条 在办理所有公司类与个人经营类授信业务时,如果有下列情形得,必须由核保得风险经理参与核保:
(一)公司客户新授信或新担保得、续授信更换新印章得、续授信法定代表人变更得客户签字样本核签;
(二)抵(质)押物登记;
(三)信贷有权审批人认为需要风险经理参与核保、并经贷后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得其她核保对象。
第八条 核保工作要求:
(一)对需要在签字样本或信贷合同、资料上签字得所有人员,核保人应核对签字人身份,并当面签署,签署得姓名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一致,并留存“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得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 合同或协议得签订原则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其印章,并在客户经营场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订得,必须由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由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三)抵(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得办理必须双人前往相关登记部门送审并取得,不得由客户代办、邮寄,但风险经理可由个贷管理部门抵押登记岗替代前往办理;
(四)办理抵(质)押登记时,核保人员提供给登记部门得所有文件必须与放款时提供得文件一致;
(五)本行规定得其她要求;
(六)以上要求同样适用于非风险经理参与得所有核保。
第九条 特别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得可以由客户经理双人核保:
1、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得签字样本核签;
2、金融企业及金融控股企业得签字样本核签;
3、低风险业务客户得签字样本核签;
4、未更换新印章得、变更法定代表人得续授信业务客户得签字样本核签;
第十条 属于分行中小企业部管辖范围内得个人经营性贷款等经营类授信业务,应由中小企业部根据集中签约标准派人履行面签:
1、硬件设施:集中签约场所应固定在我行得签约室,签约室须配备监控装置并能够保存有效时长得影像资料。
2、人员配置:核保工作应为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