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适用范围:
1、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达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的披露标准,应适用本指引。关联交易标的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取得出售矿业权、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应同时参照相关格式指引要求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补充披露有关信息。
2、关联交易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不适用本指引,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
3、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的披露标准的,适用日常关联交易公告指引。
4、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各项担保的信息披露,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第六号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指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简述交易风险
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的累计次数及其金额
关联人补偿承诺(如有)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如债权人的意见、交易附加条件等)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上市公司应当扼要阐明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签署日期、地点,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情况。明示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简要陈述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并明确表示:本次交易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说明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是否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关联方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性别、国籍、住所、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等基本情况。
2、关联方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关联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业务的基本情况。
3、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的说明。
4、关联方为法人的,应披露其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如果关联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或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关联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方的财务资料。
若上市公司无法披露上述财务资料的,应说明原因。
5、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交易的名称和类别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债务重组;
(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