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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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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
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
(XX年12月17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督导制度,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提高质量,促进公平,推动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督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实施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工作的督导;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履行有关职责的督导。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督导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市、区县人民政府督导室是本级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督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督导工作,制定督导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实施素质,义务均衡发展,各级各类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的解决和重大政策项目进行督导;
(四)对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督导;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督导;
(六)对各级各类的质量进行监测;
(七)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督学进行培训、考核,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督导理论研究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将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专职督学和督导委员会聘任的兼职督学,受督导委员会指派实施督导。
督导委员会聘任的首席督学、督学顾问,负责督导活动的专业指导工作。
第七条 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督导委员会考核合格后,方可任命或者聘任。
督导委员会对兼职督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第八条 督学实施督导,应当遵守督导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督导委员会根据督学人员的组成结构和特点,采取专题讲座、工作研讨、学访交流等形式对督学进行定期培训。
督导委员会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督导委员会予以解聘。
第十条 督导分为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
(一)督导是对工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督导;
(二)专项督导是对工作进行单项或者局部的专题督导;
(三)经常性督导是对督导责任区内的学校,就学校管理和教学工作等有关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检查、指导工作的常规督导。
第十一条 督导责任区配备督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