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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12 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解读 2012 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解读曹兴明【新旧对比】与 2011 年相比, 2012 年民法部分改动较大, 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修订: 1 、大纲新增考点 2 个,第二十八章“婚姻家庭”中: (1) 第二节“离婚”中,考点“协议离婚”中删除考点“离婚登记的撤销”, 对考点“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与“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进行合并调整, 新增考点“离婚救济”。(2) 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中,考点“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中新增考点“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定制度”。 2 、教材根据《婚姻法解释(三) 》对相应内容做了大幅修改,除以上相关考点外, 另涉及“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时的财产处理”和“法定夫妻财产制”等考点。【法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 年7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5 次会议通过 2011 年8月9 日公布自 2011 年8月 13 日起施行)。【解读】一、第二节“离婚”中, 考点“协议离婚”中删除考点“离婚登记的撤销”, 对考点“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与“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进行合并调整, 新增考点“离婚救济”。《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 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 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 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 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 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