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VI使用规范
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国际销售公司
视觉识别(VI)使用规范
国际销售公司
海外网络发展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名称、企业标志是企业视觉识别(VI)的核心要素,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规范使用和统一解释。
第二条 为保证统一完整的视觉形象,便于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国际销售公司及所属各海外经销代理商、各服务站点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企业标志,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条 在本规范中,企业名称分别为全称Shenyang Brilliance Jinbei Automobile Co.,Ltd.,和简称Brilliance Auto。
第四条 “Shenyang Brilliance Jinbei Automobile Co.,Ltd.,”
特指集团公司,为集团公司专有名称,除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可以使用外,未经沈阳华晨集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条 在以国际销售公司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会议和工作现场的布置和网页设计上,必须使用“Brilliance Auto”;在以国际销售公司名义下发和出版的各类文件、资料、出版物和宣传品上,必须使用“Brilliance Auto”字样;在国际销售公司及其各海外经销代
标志;在集团公司及其各海外经销代理商、各服务站出版物和宣传品上,必须使用企业标志;国际销售公司各部门在使用各自的资质进行对外招投标、进行合作、开展工作时必须使用企业标志。
第十条 企业标志和企业名称均可以单独使用;企业标志和企业名称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十一条 企业标志同集团公司及其各海外经销代理商、各服务站自有名称组合使用,组合方式严格按照《Brilliance Auto Sales and Service Center Visual Identity System》企业名称标准字和企业标志组合规范的示例执行,需提交海外网络发展处申请,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企业标准色的使用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各海外经销代理商、各服务站在使用标准色时必须遵循统一、准确的原则,不能产生偏差。在制作企业标志色彩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