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山西XX有限公司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管理,规范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程序,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XX有限公司所有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
第三条 参保内容与缴费比例
公司按照当地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项社会保险。各项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按国家或所属地区社保部门规定的缴费比例共同负担,其中员工个人承担部分,从其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纳。
公司与员工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企业20%,个人8%
医疗保险:企业7%, 个人2%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第四条 职责权限
1、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科负责办理录用、调动、离职时员工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
2、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办理社会人员须告知员工保险参保时间、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和个人承担的保险缴费比例、每年的新基数标准及保险缴费情况和进度。
3、公司要明确告知参保的员工只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条 参保对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第二章 保险缴纳
第六条 保险缴纳时间
1、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起始月份开始缴纳。
2、社保费用由公司统一逐月、足额缴纳,并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员工的各项保险缴费情况。
第七条 保险新增、转入时间
公司在员工签订完毕劳动合同一个月内,根据当地社保规定于25号前为其办理完毕社会保险新增或转入手续。
2、 离职员工需办理保险转出手续的,须提供现任公司保险转出的相关证明文件或介绍信。
3、 已离职员工申请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公司应对该员工结算清各项费用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四章 保险基数
第十条 公司按照当地社保中心本年度核定的基数作为本年度员工保险缴费基数,并将已核定的基数明细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员工从原公司将社会保险转入本公司的,若原缴费基数与单位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本公司的缴费基数。如不能调整,需暂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上报公司负责人批示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五章 各项保险待遇或报销
第十二条 员工可依法享受各项保险待遇,公司按照国家和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按时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确保公司和员工个人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办理完毕的各项保险待遇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