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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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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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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 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管理和监督。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是指业主交纳的, 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第二章交纳第六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一) 未配备电梯的,按照 1% 的比例交纳; (二) 配备电梯的,按照 2% 的比例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物业以及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 1% 的比例交纳;配备电梯的,按照 2% 的比例交纳。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 1% 的比例交纳。第七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者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第八条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单位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应当向交纳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第九条一幢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0% 时,该幢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 经所在单位证明, 可由业主或者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 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 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第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 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 应当将所得收益的 70% 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商业银行, 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幢设置明细账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自存入专户之日起结息到户,记账到户。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后, 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单位查询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和金额,并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