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七章 商品检验、索赔、仲 裁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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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及意义
1、含义: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货物或已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第一节 商品的检验(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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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项目与内容
品质检验
数量和重量检验
包装检验
卫生检验
残损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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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买方的检验权
检验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中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也就是说,谁享有对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项内容进行最后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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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工厂)检验
(2)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
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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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注: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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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注: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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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
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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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如下:
卖方拒赔是有理由的。因为:合同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定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在此情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可以再行进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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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验机构
1、国际上的检验检疫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
其职能是,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出入境货物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日本通商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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